销毁会计凭证(销毁会计凭证罪的量刑)
作者:黄小锋 发布时间:2022-04-12 23:46:08 点赞:次
1.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表明本罪的客体具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属性。
2.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法定保管期限毁掉财会凭证的行为,无论属于何种原因。
3.《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加强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是国家监督、管理公司、企业的重要手段。
5.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所谓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据。
6.向国家各职能部门报送的各种会计报表,以满足国家各职能部门对企业间接调控的需要。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擅自毁掉应当保留的财会凭证的行为。这类报表主要用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潜在投资者了解企业有关股权、债权、投资等方面的各种资料。

一、销毁会计凭证(销毁会计凭证罪的量刑),怎么样才能回复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这类报表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各层管理人员,如编制生产、销售、财务成果等快报,供企业管理者决策、调度使用。行为人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的行为就是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中财会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如企业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计帐凭证和汇总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会计帐簿中的明细帐保管期限亦为十五年。
3.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隐匿财会凭证的行为。意销毁财会凭证的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等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
4.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本罪单位主体仅指公司、企业,并不包括其他单位,因为《刑法修正案》已将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种规定显然没有包括其他单位在内,这并不与《会计法》的内容相矛盾。
5.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失真,其完整性遭到破坏,不仅会使本单位的经济管理陷人混乱,也会造成国家宏观经济失调。

二、销毁会计凭证(销毁会计凭证罪的量刑),如何做评述
1.其主要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虽然也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事业单位一样。
2.所谓会计报表,是指公司、企业的财会部门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加以汇总整理,以一定的指标体系,用货币为计量单位,全面、系统、定期地总括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文件。任何人只要实施了本款规定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3.即以各种方式将公司、企业的有关财会凭证转移、藏匿或隐瞒起来的行为。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第13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本罪的犯罪对象具体是会计档案中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