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司法解释)
作者:孟庆大 发布时间:2022-04-15 16:17:54 点赞:次
1.2010年4月16日,楼良峰向威特公司提交病休报告,威特公司同意其病休申请。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般是备给劳动行政部门巡视走访的时候查。
2.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
3.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由仲裁规则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考虑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十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而言,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6.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司法解释),怎么做研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就是用来证明你已经和原单位一刀两断,不会给新单位带来风险的。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
2.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3.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司法解释),怎样梳理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由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可以看出,独任制是一种比较迅速、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采用独任庭制,可以更为简便宜行地解决纠纷。
3.楼良峰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楼良峰已与威特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请求威特公司向楼良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4.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
5.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十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