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文号)
作者:陈文特 发布时间:2022-04-16 12:50:37 点赞:次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2.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挪用,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将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国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收入执收单位征收缴入国库的库款,不按国家规定的解缴时间及时足额办理上解、上划上级国库机构或集中汇缴的国库机构,形成财政收入的延解、占压。向国家机关以其职权范围内掌管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收入相外提供担保。
5.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条例》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违规改变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文号),怎样去诠释
1.部分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法纪观念不强,个别部门和单位为牟取小团体利益,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导致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2.如普通收款收据代替财政收入票据等串用行为;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是指按规定领购取得了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或本人的发票、收费票据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收费票据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财政收入,或有其他不缴、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依照本条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3.企业代收的财政收入指依法委托具有代收职能的企业所收取的财政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的确认应以相关会计制度为依据,以正确核算各项成本基础来进行,防止虚列投资完成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文号),要怎样研究
1.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的。
2.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程序和时限要求拨款。隐匿建设项目资金结余。
3.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如控股公司为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等代开行为。本条例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4.解读之财政监督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被赋予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系统资源将得到有机整合,财政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优化。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6.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将计划外工程、超标准工程的费用挤入工程中,将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将应由承包单位负担材料差价计入工程成本,将各地方或有关单位的非法摊派费用列入建安投资,自营工程发生的剩余材料未办理退库并冲减工程成本。
7.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支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