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作者:方修谦 发布时间:2022-04-17 03:29:08 点赞:次
1.履行抗辩权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2.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其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者是先给付义务人,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主要是后给付义务人,履行抗辩权必须双务合同的当事人行使。
4.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抗辩权,根据行使者的不同可分为三类。
5.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6.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一、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怎样才能解答
1.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
2.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疵履行等。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给付义务人主张不安抗辩权若不能成立,则应对其中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3.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这三大抗辩权主要是针对给付义务人的不同而设定的抗辩权。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履行抗辩权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规定。
5.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如何做理解
1.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2.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3.有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使得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5.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履行抗辩权之处。
6.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