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级标准(企业纳税评级标准)
作者:刘彥兴 发布时间:2022-04-17 09:42:39 点赞:次
1.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2.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3.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出口退税守信激励: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
4.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第十六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6.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7.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第二十六条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
8.金融融资守信激励:金融机构会参考使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一、纳税评级标准(企业纳税评级标准),怎么能定义
1.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2.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3.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有效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5.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做账经验、初级会计、中级会计等考试信息。失信惩戒:不良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会被通报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纳税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一个纳税年度评价一次。

二、纳税评级标准(企业纳税评级标准),怎样详解
1.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2.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3.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搜罗会计相关搞笑内容,轻松好玩、笑料十足,让会计人在欢乐中掌握会计知识。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4.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5.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6.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