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单填制规范2021)
作者:黄亚楠 发布时间:2022-04-17 15:37:53 点赞:次
1.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
2.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单填制规范2021),怎样才能理解
1.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进口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仍然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207号公告要求申报。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单填制规范2021),如何做答复
1.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
2.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2017年第67号和2019年第178号废止。中原产地证明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3.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