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苑金胜 发布时间:2022-04-17 22:46:47 点赞:次
1.为了甲乙双方今后避免扯皮。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称该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而控股股东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我公司不同意张安的诉讼请求。
2.张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南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有其房屋为其母张欢香与李南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其作为张欢香的继承人对该房产享有权利,李南出卖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其拍卖公司明知李南的家庭情况,并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涉诉房屋,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利的情形。张安向法庭提交《汇丰卓越理财结单》,主张拍卖公司与李南之间存在买卖画作关系,拍卖公司所称的支付李南的购房款元中,包括支付李南的购画款,张安对拍卖公司所称的两套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元亦不予认可。张欢香于2007年4月28日去世。
3.蔡斌将其名下的已由李南购买的3903号房屋出售给拍卖公司,张安对刘韵的证言不予认可,称拍卖公司与李南之间另有经济往来。

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如何才能评判
1.前办理有关合法手续,乙方则撤销成交合同,甲方退还成交金及利息。张安援引上述条款主张合同无效,应就此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
2.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应属无效。
3.所以这个案子中也应该这样处理,本案中合同是无效的,房屋的转让也是无效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李南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潇与拍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4.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房屋确系于李南与张欢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依法应认定为双方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欢香去世后、遗产尚未依法分割的情况下,该部分财产应为其继承人共同共有。第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是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取得后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李南将房屋出售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辩称:张安所述不实。

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知
1.李南于2013年7月25日去世,我与李潇为李南的法定继承人。控股股东与李南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交易该公司并不知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拍卖公司,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公司还曾支付李南20万美元的房款,并提交该公司员工出具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张安另案起诉拍卖公司及案外人蔡斌,要求确认拍卖公司与蔡斌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刘韵作为拍卖公司的证人在张安诉拍卖公司及蔡斌一案中到庭为该公司作证。上述房产为我的母亲张欢香与李南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我的母亲张欢香享有50%的权利。律师点评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须以法定事由为依据。
4.张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李南于2013年7月25日去世。
5.即便其控股股东如张安所指,也不必然知悉房屋为李南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同年4月程父就失踪了,购买的宅基地也没法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