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作者:袁帅锋 发布时间:2022-04-18 01:31:14 点赞:次
1.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2.总承包单位将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合资质单位。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3.《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本条例所称的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法定解除主要是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
5.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一、建设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怎么了解
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3.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发包人、承包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
4.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5.或者说虽然派驻人员,是人员并非中标单位内部的人员等。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6.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二、建设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怎样才能分析
1.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在材料供应商处定作的专供讼争工程的建筑材料则面临退货、承担违约金的后果,中途退场对承包人的经营损失很大。
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解释》第21条中的另行一词,包括签订白合同之前、和之后。
3.转包人不在工地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因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工程强制性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从该条的规定看: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从而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
4.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无效的具体分析详见另一文《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其结算依据》。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或竞标,发包人与承包人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