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作者:庞书信 发布时间:2022-04-18 04:45:30 点赞:次
1.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协议是合同的以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要依法准确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
2.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3.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协议是个特定的概念。

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怎样去阐明
1.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2.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
3.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对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怎样做领悟
1.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2.经当事人签字即行生效。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
3.我国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具体而言:公司内部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应与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相区隔。
5.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