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依据)
作者:李维荣 发布时间:2022-04-18 06:45:53 点赞:次
1.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3.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涉诉工程于2010年11月8日验收合格,涉诉工程竣工验收后被答辩人就应当支付总造价的70%。
4.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被答辩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所附条件未成就,是对合同条款的曲解,故意的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
5.被答辩人主张涉诉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为附条件民事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不应该支付工程款。答辩人将工程预算书递交被答辩人结算,是被答辩人无理推脱,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依据),如何成功释义
1.答辩人曾经是济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在签订涉诉合济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吊销营业执照,涉诉工程是答辩人实际施工,并且履行完毕涉诉合同。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答相抵触的,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人不仅支付大量费用起诉索要工程款,还要安抚农民工耐心等待不要闹事。
4.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依据),如何去试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也很清楚的证明被答辩人明知并认可答辩人是实际施工人的客观事实。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答辩人垫付大额的工程款和人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答辩人仅支付很小数额的工程款。
3.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证明2010年11月8日涉诉工程全部通过白浪河工程业主潍坊市规划局验收合格。
4.其他2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被答辩人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拖延或者逃避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答辩人垫付资金履行完合同义务,被答辩人仍然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
6.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7.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