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法律上认可吗)
作者:陈耀伦 发布时间:2022-04-18 17:51:52 点赞:次
1.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还是被挂靠人,实质上挂靠人已和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2.遵义开投公司质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双方之间并未达成确定罗尚雄施工阶段的工程款的合意,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是由罗尚雄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遵义开投公司主张其在2018年7月26日的《工作联系单》中并未认可对机械破碎坚石单独计价,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采用固定单价,且即便施工场景的变更需要监理和发包人遵义开投公司同意;鉴定意见认定机械破碎坚石工程量没有依据,遵义开投公司和钢建公司从未对该量予以确认。根据遵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钢建公司欠付子远工程款为1900余万元,而案涉工程支付情况来看,遵义开投公司已经支付5800余万元,远超付子远主张的工程款。
4.合同还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工程进度付款、工程计量与支付等事项。遵义开投公司不认可罗尚雄系借用资质和其签订合同,也否认其和罗尚雄建立事实上合同关系。

一、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法律上认可吗),怎样做分析
1.《爆破工程专用合同》《催款单》《律师函》《遵义市播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弃土场弃土合作协议》《新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弃土场弃土合作协议》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陈洁颖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由毅达公司交付讼争商品房,然而毅达公司根据与福晟公司之间的《项目转让协议》已经将包括讼争商品房在内的毅达新城第九期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权益转让并交付给福晟公司继续建设,毅达公司不再对讼争商品房享有处分权利,故无法履行交房义务。钢建公司、罗尚雄均主张在案涉工程中标之前。毅达公司申请办理讼争商品房的登记备案,并出具《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书》确认已收到购房款。
2.根据《工程联系单》及遵义开投公司的备注,可以认定当事人同意就机械破碎施工另行计价。
3.这类合同包括广泛存在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公交服务合同、公共设施使用合同等,强制或非平权因素在这种合同中具有一定的作用。证明:2018年10月22日,在罗尚雄退出案涉工程后,钢建公司请求遵义开投公司进行中途结算。
4.2020年6月23日,贵州汇泽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回复意见书》。鉴定机构陈述签证签字时间在施工时间范围之内和之后不改变签证内容的有效性。

二、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法律上认可吗),怎样去认识
1.遵义开投公司提出施工便道回填,罗尚雄质证:该组证据与我方提供的证据认定的数额不一致。罗尚雄已与遵义开投公司谈妥该项目,第一次《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时间早于工程中标时间也仅证明钢建公司与罗尚雄有转包或者挂靠的合意,并不能证明遵义开投公司同意或明知罗尚雄以钢建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2.陈洁颖如有其他违约损失,可向毅达公司另行主张。遵义开投公司主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施工内容机械破碎坚石不应单独计价,在其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对此不予计价的明确约定情况下,罗尚雄在监理确认的2018年6月18日《情况说明》提出施工方自开工以来超运距12公里范围自寻弃土场按150元弃土费结算的申请,与2018年11月21日的《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确认的弃土场弃土运距和弃土费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罗尚雄在樱花谷弃土的事实,且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认可罗尚雄在樱花谷弃土场弃土。
3.在施工过程中要垫资的,弃土费总的费用为316万元。适用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前提是工程结算完成,确定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且欠付金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