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刘中全 发布时间:2022-04-19 08:11:37 点赞:次
1.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2.若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双方协商确认后再行付款。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前一设计阶段应当满足后一阶段设计的需要。
3.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具有阶段性,比如: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水利工程设计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电力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等。
4.合同外设计文件的加晒、复印和制作按实际量结合下表单价计算收费。
5.如果因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了发包人的其他损失,发包人还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因设计人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设计任务而造成发包人不认可设计人任一阶段的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该阶段及该阶段后其他阶段设计费发包人无需支付。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交付的设计成果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怎么才能解释
1.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规定即体现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这一特殊性: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发包人对阶段设计成果有异议且向设计人书面提出的,设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承担产生的所有费用。
3.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设计成果所处的设计阶段。方案深化设计是对概念设计方案的细化,方案深化设计的目的在于完成概念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设计,上述邮件中关于要求设计人确认可实施性、研究细部尺寸、确保方案效果可实现等的描述表明,后续安排的是方案深化设计工作,而非发包人所称的概念方案设计工作。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对设计工作量的准确确定存在较大困难,基于设计工作具有的阶段性特点,按照交付设计成果所处阶段来认定设计费相对简便,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和相应设计成果的工作量承担该损失;因设计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由设计人承担该损失。
4.如果设计成果未违反上述要求和规定,发包人仅因对设计美感、功能定位等的不同理解,认为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从而主张减收设计费的,设计人超越设计阶段进行设计,不利于设计质量的控制,也容易因返工、修改工作等造成不必要的人工损失和设计周期延长。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要怎样回复
1.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一般规律,本文对设计合同解除后设计费的认定和计算进行探讨。02左中括号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左中括素《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报酬,设计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民法典》第770条、第780条均有相应规定。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甲方除承担乙方的交通差旅住宿费外,还应支付予乙方技术咨询服务费用,04左中括号合同解除后设计费数额的认定左中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后,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该设计成果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这是一个一般的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3.发包人对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有过错的,而在浙江省的一些地区,要求提交的则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可以作为判断设计人工作所处阶段的重要参考。
4.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经发包人确认可顺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5.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