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作者:罗子清 发布时间:2022-04-23 04:59:53 点赞:次
1.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可以不参加破产程序,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合同当事人约定用外币支付租金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后,其债权未能全部清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境内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外汇担保有效。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如何才能区分
1.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经嵌入土地内不在此限。
2.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3.出租人有权将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以不减损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为条件。当事人的破产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并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出租人未违反合同义务的,对出卖人的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4.承租人不能支付全部租金的。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不能弥补租金的部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
5.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怎么做理解
1.回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疵,并在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公示。
2.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或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破产的,破产清算组可以迳行取回租赁物作为破产财产。
3.破产清算组可以取回租赁物,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使租赁物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为标准,合理损耗及当事人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破产清算组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并将收回的租金作为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