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
作者:王亚航 发布时间:2022-04-23 21:44:08 点赞:次
1.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取电子专票,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采取邮寄等方式领取空白纸质专票。
2.非接触式的发票开具服务。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十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3.宁波市税务局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4.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5.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6.宁波市税务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遵循风险可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逐步扩大电子专票推行范围。非接触式的发票查验服务。
7.为进一步确保网络备案的安全性,电子税务局在数据库校验的基础上设置二维码认证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8.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业务暂停时间因系统切换需要,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暂停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及费款缴纳业务,2019年10月1日起恢复正常业务办理。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一、国家税务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如何成功辨析
1.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2.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试点推行电子专票。
3.《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为何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4.[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5.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6.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7.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付汇。
8.考虑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推开,非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试点工作情况了解不足,为增强对受票方纳税人的辅导服务,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和答疑,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避免出现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

二、国家税务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怎样研读
1.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开具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从有利于试点工作尽快启动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首批选择宁波市海曙区、慈溪市作为试点地区,并选取部分新办纳税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推广电子专票,有利于整体试点工作的平稳开展。税务部门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
2.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和接收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3.备案人持纸质备案表前往付汇银行。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4.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5.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付汇。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6.《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7.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