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劳务免税(劳务公司免税政策)
作者:蓝志敏 发布时间:2022-03-29 08:01:53 点赞:次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括号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括号出口非自产货物。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12括号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2.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3.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4.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甲企业和上海丙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在境外,故甲企业和丙企业均免征增值税;南非乙企业为江苏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且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故南非乙企业不征增值税。
5.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6.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一、境外劳务免税(劳务公司免税政策),怎样才能确立
1.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2.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4.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5.(14括号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6.(12括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二、境外劳务免税(劳务公司免税政策),怎么样才能详解
1.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13括号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2.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3.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4.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5.清算公式为: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14括号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