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
作者:周大维 发布时间:2022-04-24 20:06:08 点赞:次
1.本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发包人却要因别人的过错,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发包人并不掌握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对于上述第第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丁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所承担的保修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的规定。
3.前述批复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过于狭窄。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则应根据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工程价款的范围。
4.解读:本司法解释仅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其他纠纷。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作用重大。
5.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前后订立了数份合同文本,如果均被认定为无效,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
6.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不顺延的,通常应按照约定处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如何才能诠释
1.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解读:本条是诉讼前当事人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规定。
2.律师讲堂:第一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3.这两种路径各有优劣,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比较苛刻,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条件相对比较简单,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不具备追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违约责任的合同基础,工期违约责任不能主张。
4.如果当事人之前已明确表示均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相当于双方达成了委托他人结算的协议,然而因为项目并非依法必须招标,故招标人可在二次缔约时不通过招投标而直接与原中标人进行缔约,此时的结果实则与中标后另行签署合同并无二致,没必要为此额外增加当事人的缔约成本。判断的标准可以丁是否能够履行向发包人移交施工资料的义务为标准,来认定丁是否为实际施工人,这样避免丁获得工程款后,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与戊之间工程款的结算,而导致整个工程结算事项无法完成。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怎么去回复
1.实际施工人可以择一而用,也可以在前一条路径行不通时再选择另一条路径,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本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也使得优先受偿权的制度真正得以落实。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诉讼和按照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直接起诉发包人,属于两种不同的救济路径。
4.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能否事先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规定。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和期限依照第22条的解释,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工程价款优先权。
5.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保证金退还和承包人保修义务之间关系的规定。本条还强调了赔偿的范围限于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
6.如果出借人没有出借资质,借用人就不可能得到实际承包工程的机会,故对于工程质量欠缺导致的损失发生很难说不是因为出借资质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