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作者:章建伟 发布时间:2022-04-25 18:58:43 点赞:次
1.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3.《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所制作的管理办法内容。
4.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5.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6.《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如何去界定
1.《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3.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怎么样简谈
1.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2.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列示,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