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作者:何静文 发布时间:2022-04-26 04:08:11 点赞:次
1.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3.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4.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一、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如何才能评析
1.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
2.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3.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5.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核发《筹建许可证》。

二、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怎样做讲解
1.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2.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4.第六十九条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