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法条)
作者:柴雄太 发布时间:2022-04-17 13:56:14 点赞:次
1.本文作者: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3.合同关系可以约束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的相对性被突破。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4.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是保护合同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则。本条赋予实际施工人诉权,可以向并非与其缔约合同的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
5.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当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仍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原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已经被突破,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因该合同对并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利益合同同样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6.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法条),怎么才能了解
1.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承担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2.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涉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只能够约束相对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买卖合同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具有了阻挡第三人取得物权的效力,就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4.在存在转包和分包的情况下。即使后来开发商将房屋再次处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通用的一条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二、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法条),怎样阐释
1.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2.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本条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追索到发包人,要求其在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虽然受托人和第三人才是合同的实际签约方,第三人也有在特定情形下选择相对人的权利。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3.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合同的相对性的学理基础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请求与抗辩的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缺乏此种平衡。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