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吴彩英 发布时间:2022-04-26 07:26:50 点赞:次
1.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20日内代为清偿。确定唐逸敏继承5%。
2.贾汪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责任。井上俊英收到本院寄交的传票后,亦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确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质,不仅能够解决民商法研究领域的理论之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3.4339号判决确定徐辉的财产中50%归唐逸敏所有,其余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进行分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昶林,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徐进、李洁枫、徐辉为前述《银团贷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贾汪保险公司与贾汪农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贾汪保险公司负责向贾汪农行赔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世猛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贾汪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例),怎样做评述
1.[评析]保证保险合同首先出现于约18世纪末或19世纪初,它是随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
2.关于贾汪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应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其应对王世猛所欠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90承担赔付责任。唐逸敏关于国开行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国开行对唐逸敏已丧失胜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徐进、李洁枫、徐辉签署了《保证合同》,应当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对中通远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世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借款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徐辉与国开行、渤海银行所签订《保证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已生效的9号民事判决确认2014年9月18日,国开行宣布案涉贷款2085万美元提前到期,请中通远洋公司在2014年9月22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中通远洋公司在回执上盖章确认。

二、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例),如何做论述
1.《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2014年9月22日开始计算,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
2.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填补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属于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唐逸敏关于天津市高院未使用裁定而采用通知方式即证明其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
3.徐进、李洁枫共同答辩称:徐进、李洁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保证合同,且其二人也不具有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4.国开行于2016年11月14日向该院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中通远洋公司、华都公司、津津小吃公司的起诉,该院裁定准许国开行撤回对中通远洋公司、华都公司、津津小吃公司的起诉。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故该《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5.因而保证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其虽然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动因,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