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海关稽查条例)
作者:倪平瀚 发布时间:2022-04-28 10:32:32 点赞:次
1.检查结果应当由海关稽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章。
2.被稽查人以外文记录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个人也被加入稽查对象之列,因为《对外贸易法》规定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
4.修改后的条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对贯彻依法行政、落实简政放权,实施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等具有重大意义,也在加强和规范海关稽查工作,维护进出口秩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5.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6.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编制和保管能够反映真实进出口活动的原始单证和记录等资料。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一、海关稽查(海关稽查条例),要怎样描述
1.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3.将监管时间、空间由口岸现场延伸到通关后3年内,由传统的单一对货物监管转向对企业和货物监管并重,推动了海关监管时空的前推后移,有效加强了监管实效。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4.第九条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对海关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实施查封与扣押等强制措施等,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5.第四章主动披露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6.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第二十四条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二、海关稽查(海关稽查条例),怎么才能研究
1.第十九条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被稽查人改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
2.海关总署抓紧制定配套制度,推进修订《实施办法》,促进新《条例》落地生根。第八条海关稽查应当由具备稽查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实施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海关稽查证。针对当前稽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稽查管辖、稽查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终结稽查程序、稽查文书签章手续等内容,厘清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增强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3.也加入了社会机构的参与程度,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第十六条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向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稽查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4.第十七条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凭《协助查询通知书》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新版的海关稽查条例一共作出了19个项修改,包括一些与上位法进行衔接的内容,根据《海关法》规定,对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的稽查期限为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三年内,将《条例》中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5.《实施办法》重点修订了三方面内容: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