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当日/阐述)
作者:郝明旺 发布时间:2022-10-01 13:19:50 点赞:次
问题描述
公司一般计税工程项目,其中劳务分包给了子公司。子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施工班级以个体工商户给子公司开票,当下个体税率为1%,请问个体工商户给子公司开的发票能进行差额计税吗?
专业回复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子公司支付给个体工商户(施工班级)的款项如果能够取得对方开具的商品编码是“建筑服务”的发票,并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了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差额扣除。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