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有哪些(当日/推荐)
作者:袁明河 发布时间:2022-10-10 18:08:37 点赞:次
税税有道
建筑业简易计税案例辨析(三)
有多个总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的,如何确定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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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总包合同1亿元,由B公司负责建设1-5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又与C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总包合同1.2亿元,由C公司负责建设6-11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时间,合同签订的项目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1日。BC公司均是一般纳税人。
问:C公司承包该工程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实操指南
实践中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按照第一个施工许可证确定计税方式,此时为该项目提供工程服务的建筑公司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如海南);另一种是分别确定计税方式,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或总包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适用简易计税,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或总包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适用一般计税,相当于分期开发(如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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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策
(1)海南政策:自建不动产老项目判断标准为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
四川政策
(2)四川政策(营改增问题回复第十期):
纳税人将承包的一个大型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子项目进行建设,总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日,截止2016年4月30日,部分子项目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所有子项目是否均能按照总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为老项目?如果不能,各子项目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
省局回复:对于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以分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判断是否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分项目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其它无明确规定的地区,需与主管税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