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哪些(当日/表述)
作者:潘厚林 发布时间:2022-10-11 01:16:17 点赞:次
一、纳税信用管理政策概述
制度体系

1.1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2纳税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2015年85号公告)
因此,目前只有非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纳入管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提交补评申请后参评,未申请仍不参评。
注:1.2018年8号公告已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新增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2020年15号公告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3.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4、纳税信用级别有哪些?如何评价?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99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
二、纳税信用管理关键业务简介

1、年度评价

2、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3、即时评价、动态调整
新设立企业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动态调整往年D级纳税人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动态调整本年D级纳税人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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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信用管理常见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