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契税计税依据)
作者:龚卫红 发布时间:2022-03-27 10:50:16 点赞:次
1.从新契税法出发,我们尝试建立一个逻辑,即无论是市政建设配套费还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其属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之则应征税,反之征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便值得思考。所以从上述文件及内容判断。
2.23号公告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确实可能面临与上位法规定冲突的效力性问题。
3.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作为尚未废止的文件,其当然也符合新契税法的立法精神。
5.这里面显然有个关键前提,就是出让场景下的契税计税价格应当是权属转移合同层面确定的成交组价,这就意味着这些责任应该附属于土地出让合同之内。
6.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一、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契税计税依据),怎样梳理
1.各项税费和土地开发必要的利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2.似乎通过此次立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非出让环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计征税款的争议将可能得到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核心项土地开发费主要是针对出让土地达成设定开发程度所需投入的各项前期开发费用,一般包括土地前期的土地平整七通一平、市政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开发费用。
3.本文的逻辑关于本文的讨论,我们尝试从如下逻辑中探寻一种合理解释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当确立为新契税法框架下契税计税依据的争议点的可能性。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4.也有一部分城市按照基建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征收,是背后的计征逻辑是一致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新契税法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场景下以土地产权转移合同所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二、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契税计税依据),怎么能解答
1.对应到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必须对应到支农征拆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与完善出让土地使用功能相关市政、基础建设支出等。
2.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当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推论2012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地资源部53号令,以下简称53号令)出台之前,存在未完成拆迁平整的毛地出让。
3.根据新契税法第四条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文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市政配套设施费含括在土地出让场景下的契税计税依据内的规定符合原契税暂行条例的精神。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除了新建项目,也涵盖了脱离土地新出让范围外的改扩建项目。
5.土地受让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出让人的利息,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一部分,需要缴纳契税,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