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免税政策解读(实时/要点)
作者:周玉琴 发布时间:2022-10-13 11:12:59 点赞:次

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
---关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解读

播出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地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东升
嘉宾:昭通市投资促进局机关党支部书记罗婧
昭通市投资促进局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刘海


嘉宾 左:昭通市投资促进局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刘海
右:主持人 东升
嘉宾 右:昭通市投资促进局机关党支部书记罗婧

近年来昭通市出台了“六办法一细则”:“六办法”即昭通市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昭通市外来客商考察工作流程及接待办法(试行)、昭通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推进工作办法、昭通市绿色能源产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昭通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昭通市绿色食品产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一细则”即昭通市产业招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外来客商赴昭通开展考察洽谈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发函至市委市政府或市领导联系邀请到昭通考察的外来客商,由市领导批转或通知市招商委办具体牵头负责承办
1. 市招商委办接到批示或考察通知后,及时与企业进行对接联系,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对接考察相关事宜。
2. 向市级行业分管领导报告,根据市领导要求做好考察接待工作。
3. 企业需到市直部门座谈或到县区考察的,以市招商委办名义发通知到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考察接待工作。
4. 需市领导出席或召开市级会议的,根据企业考察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照方案抓好落实。
5. 对考察洽谈中企业提出的问题,需要市级层面集体研究解决的,由相关市直单位7个工作日内形成请示报市政府。
6. 考察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考察报告,分别报市政府主要领导、行业分管领导和招商引资分管领导。
7. 市招商委办、相关市直部门和县区应对考察工作后续事宜及时进行跟踪对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市直部门邀请的外来客商或客商发函至市直部门的由市直部门具体负责呢?
1. 部门接到考察函后,与企业对接确认考察活动,根据考察内容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按方案开展考察工作。
2. 需市领导出席或召开市级会议的,根据企业考察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照方案要求抓落实。
3. 对考察洽谈中企业提出的问题,需要市级层面集体研究解决的,由具体负责单位7个工作日内形成请示报市政府。
4. 考察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考察报告,分别报市政府主要领导、行业分管领导和招商引资分管领导。
5. 相关市直部门、县区应对考察工作后续事宜及时进行跟踪对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由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邀请的外来客商,是由市招商委办统筹考察接待相关事宜:
1. 由联络处书面向市招商委办报告,联络处在报告中明确企业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参加人员、日程安排、考察事项、合作意向及洽谈内容等。
2. 企业需到市直部门座谈或到县区考察的,以市招商委办名义发通知到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考察接待工作。
3. 需市领导出席或召开市级会议的,市招商委办要加强对接协调和审核把关,并根据企业考察和洽谈的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照方案要求抓落实。
4. 对考察洽谈中企业提出的问题,需要市级层面集体研究解决的,由各负责单位7个工作日内形成请示报市政府。
5. 考察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考察报告,分别报市政府主要领导、行业分管领导、招商引资分管领导及联系驻外招商联络处领导。
6. 市招商委办、相关市直部门、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相关县区应对考察工作后续事宜及时进行跟踪对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县区邀请的外来客商或客商发函至县区的,由县区具体负责
1. 需到县区进行考察活动的,具体考察接待工作由相关县区负责。
2. 对考察洽谈中企业提出的问题,需要市级层面集体研究解决的,由县区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请示报市政府。
奖励对象:引进昭通市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2.资金属引入市外(包括国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3.市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须在0.3亿元以上,国外、境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须在300万美元以上,且项目资金已汇入所投资的企业(应为在昭通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开户银行并投入建设生产经营,纳入昭通市国内合作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3.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发电等项目。
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识和要求,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主要是从以下项目中遴选:
(一)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
(二)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引领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
(四)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境外资金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0.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次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
(一)货币投资,提供资金到位材料,资金使用说明及项目形象进度材料。
(二)设备投入,提供设备采购证明材料。
(三)流动资金投资,提供资金到位材料及使用说明、使用情况。
(四)无形资产投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批复、研发报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等。
(五)其他投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财务票据等。
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有: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在项目所属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昭通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出据以下材料,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各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对引资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昭通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后对符合条件的引资人进行备案登记。
(三)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四)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奖励程序:
(一)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后,由引资人在项目所属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并填写《昭通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并由项目所在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二)审查
项目所在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后,引资人将《昭通市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属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由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1.《昭通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银行凭证)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当地政府及企业)。
5.引资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示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昭通市招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定
经公示无其他意见的,市招商委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拟奖励的引资人名单、金额进行审定。
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奖励兑现:
(一)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引资人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商引资范围:在昭通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投资苹果、马铃薯、竹子、花椒、天麻、特色养殖业和种植业,且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种养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鼓励投资领域。积极鼓励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等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开发苹果、马铃薯、竹子、花椒、天麻、特色养殖业和种植业等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重点鼓励绿色食品加工、农业环保等第二产业和以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仓储物流、休闲农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大力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以及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农业产业项目。
(一)投资项目符合昭通市绿色食品产业招商引资范围和鼓励投资领域的产业项目,生产出的产品符合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方向。
(二)新增的资产性投资,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已经获得过财政奖补的项目资产性投资不计入新增奖补基数。
(三)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具备绿色有机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
1.生态环保不达标的;
2.项目无合法批准文件,未开工、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
3.无合法用地手续进行项目建设的。
(六)已获得过各级财政奖补的项目不再纳入市级财政奖补范围。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到所在县(市、区)绿色食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愿申报,由各县(市、区)审核汇总后报市绿色食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理审核。市绿色食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统一受理各县(市、区)申报,按照部门职责,分类转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规定期限内分户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三)兑现奖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补资金。
(四)公告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对支持政策、奖补结果等信息公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凡落地我市的绿色能源项目,根据投入和产出强度(省级园区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400万元/亩以上;市级园区单位面积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200万元/亩以上),工业用地价格每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净地价)。对我市重点培育的硅、铝、新材料、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加工等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或对脱贫攻坚、产业培育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可享受更优惠用地政策。
2023年前,新建水电铝(自带产能指标)及下游深加工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用电价格按照0.28元/千瓦时执行,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按照税收分成比例承担。新材料产业用电价格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前3年租金全免,后2年减半收取租金,5年期满后,企业可选择1次性或5年分期回购,回购成本以第三方评估为准。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市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助,各县(市、区)要按不低于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对在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昭通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对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地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同时,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在获得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国家级)、60万元(省级)补助;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得省、市认定的,在获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元(院士站)、30万元(专家站)补助。
对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补助,原则上补助不超过6个月;使用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补助,原则上补助不超过12个月;培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费用奖补。对高新产业企业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较多、用工保障较好的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产业门类和岗位工种灵活调整补助标准,采取“一企一策”协商制定用工奖补办法。用工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各块可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扶助的资金予以解决。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对投资加工制造业、农业种养殖业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申请奖补,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农业种养殖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参照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市、县市区级收入部分的50%奖励企业。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参照每年企业高管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级收入部分,作为人才津贴全额奖励给个人,每户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云南省省外滇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规定》,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受理外来昭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来昭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规范我市外来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特制定了昭通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规定。
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事实、理由及请求解决的问题;
(四)相关佐证材料。
(一)受理。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需要进一步补充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
(二)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根据所涉事权和管辖权限,作出交办、转办、承办处理。
(三)分级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高效开展投诉办理工作,与投诉人或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投诉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因投诉事项复杂或情况特殊确需要延期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交办、转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接到市投资促进局交办、转办通知后,负责办理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报市投资促进局,重大、疑难投诉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投诉事项超越承办单位职权,或者有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情形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导,协调处理好投诉事项。
(五)办理情况反馈。投诉办理完结后,投诉受理机构将办结情况记录存档,并在投诉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投诉受理机构在投诉办理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
(一)投诉方或者被投诉方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受理投诉后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纪检监察程序或信访程序的;
(三)投诉方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发现投诉内容不实或者投诉事项不能证实的;
(五)投诉方对投诉办理机构提出的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处理工作不予配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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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超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