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多少(实时/解释)
作者:刘怡琨 发布时间:2022-10-16 03:32:31 点赞:次

标题: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扩围问题分析及改革建议
作者:施文泼
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刊期:《财政科学》2022年第6期
合理扩大综合所得范围,是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改革内容。当前可考虑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所得主要有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两种选择。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调节需要、理论依据、征管难易程度、现实阻力等多方面因素,建议近期可先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同时调整资本所得的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政策,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资本所得分类分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 资本所得 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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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综合征收,从而使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迈向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极大地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施过程中,在税制模式、综合所得范围、税率结构等方面仍存在优化空间,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断改革完善,从而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合理扩大综合所得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能力,已经成为我国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问题。本文结合理论和国际经验,深入分析将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纳入综合课税范围的利与弊,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和实施步骤。
综合所得扩围改革的类别选择与考量
从理论来看,个人所得税覆盖的所得类别非常广,将不同种类的所得划分为综合所得还是分类所得,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标准:一是根据收入的性质划分,将所得性质相同的收入统一纳入综合所得,将性质不同的所得列为分项所得单独计征;二是根据收入的规律性划分,将稳定、具有固定周期的经常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将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列为分类项目;三是根据获取收入需要付出的努力程度划分,将有费用扣除的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将没有费用扣除的所得列为分类项目;四是根据监控难度划分,将税务部门易于监控的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将不容易监控的所得列为分类项目。
在2018年改革中,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实际上主要考虑了征管便利的因素,同时也兼顾了同一性质所得的税收公平性。从征管难易程度来看,这四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都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监管较为到位,征管难度和漏洞都较小。从所得性质来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都属于劳动所得,而特许权使用费虽然属于资本所得,但专利权、著作权等特许权的取得与个人付出的劳动密切相关,在征管实践中也极易与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混淆,因此纳入综合所得有利于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公平。
个人所得税下一步改革中,应将哪一项或哪几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则需要多方面权衡。从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和改革需求来看,当前可考虑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所得主要有两种不同的选择:一是经营所得;二是资本所得,具体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三类所得。
(一)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课税范围的理由和难点分析
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课税范围,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所得性质来看,经营所得属于经常性所得,同时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双重属性,将其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是国际通行做法,也较易获得社会认同。
第二,在征管实践中,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较难区分,存在征管漏洞。一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定义在业务范围上存在较多的交叉重叠,实际征管中不仅纳税人难以辨别,税务机关也不易判断,且两者的计税方式和适用税率不同,容易因判断不清而导致多征或少征。二是当前随着数字技术与经济活动深度融合,传统商业经营门槛大幅降低,微商、直播带货等C2C经营模式兴起,使得自然人可借助互联网成为商业经营主体,零工经济日益盛行,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愈发难以明确区分,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三是一些高收入者滥用部分地区对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漏洞,通过转换所得性质规避税收,既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流失,也引发了强烈的负面舆论。
第三,在征管模式上,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税率结构、扣除、申报方式较为相似,在征管衔接上更为容易。进一步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可以将现行的两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合二为一,有利于消除现行制度中二者混淆的制度性问题,实现“预扣预缴”“分期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统一,更好地促进税法遵从。
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课征范围的难点在于制度和征管两个层面。
第一,从制度层面来看,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业务性质涵盖了一般工商业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等,差别很大,其所得中属于经营所得还是资本所得的成分难以准确划分。因此,如果将其统一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可能造成纳税人的资本所得部分,特别是部分以资本所得为主的纳税人税负大大增加,不利于鼓励创新创业投资。
第二,从征管层面来看,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数量庞大,业务范围广泛,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业务极具个性,要准确实现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核算比较困难。当前在实际征管中存在查账征收、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等多种征收方式,且以核定征收方式为主。因此,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课征范围后,首先就面临着如何准确核算其所得额的难题,征管难度较大。
(二)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课税范围的理由和难点分析
将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是平衡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税负、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的需要。目前,我国综合所得(主要为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资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同时资本所得还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新三板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劳动和资本两大生产要素间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过大的税负差距对个人勤劳劳动的积极性造成了负向激励。当前社会呈现的资本聚集现象,已经拉大了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之间的差距,而二者在个人所得税制上的过大差异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结果,这一政策导向亟需矫正。
第二,消除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渠道。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之间的巨大税率差距,加大了部分高收入者通过转化收入性质进行避税的动机,进一步恶化了收入分配格局。如一些影视行业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成立个人工作室,随后将股权转让给劳务费用支付方,将劳动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从而将该笔收入应适用的税率由劳务报酬的45%降低为财产转让所得的20%。
因此,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与劳动所得适用统一的税率结构,有助于解决资本所得课税低于劳动所得的弊端,消除高收入群体将劳动所得转换成资本所得进行避税的漏洞,增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课征范围也面临现实的困难。
第一,部分资本所得的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征管成本较高。资本所得的来源比较隐蔽,如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核查难;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多数为个人直接交易,扣缴义务人责任淡薄,税收机关的实际征管难度较大。资本所得税负提高后,如果税收征管不能到位的话,可能反而会强化纳税人逃避税的动机。
第二,资本的流动性强,对其课征重税可能抑制资本积累,甚至出现资本流失的问题,从而影响创新投资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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