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减免条件(当日/信息)
作者:叶晓克 发布时间:2022-10-16 14:24:26 点赞: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意见》虽然不长,但是可以说是国家意义上对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模式进行了定义和阐述,意义深远,对我国未来养老制度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其实目前我国采用的“三支柱”体系,也是由西方国家首先采用的,本期我们就来通过了解美国的养老制度来了解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制度,从美国的经验中得到启发和借鉴。
其实养老“三支柱”这个提法并不是中国首创的,也是个“舶来品”。美国最早建立起这个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养老体系,包括公共退休金计划、雇主退休金计划,以及个人退休账户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即美国版的第三支柱。
美国在1944年就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1960—1980年,美国65岁以上人口比重从9.2%提高至11.2%,原本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方式已不能满足美国居民的养老需求。同时,由于美国个人储蓄率逐年下降,给国民养老埋下了巨大的潜在隐患。因此美国政府认为发展个人退休账户,鼓励个人提前储蓄和投资成为政府缓解未来养老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第一支柱是联邦社保基金(OASDI),是由美国联邦政府发起的强制养老金计划。
第二支柱是雇主养老保险,分为确定给付型计划DB和确定缴费型计划DC,采取税收递延的方式吸引人们参与。其中,DB计划又包括政府DB计划、企业DB计划,DC计划又包括政府TSP计划和企业401K计划。
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储蓄险,主要包括个人退休账户(IRA)和养老年金等,主要有延迟纳税、免征投资收益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参与该计划完全由个人决定。美国 IRA 账户的参与具有完全的自主性,是居民参与的核心驱动力。
在此背景下,美国养老金的第三支柱于1974年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基础上引入。法案面向所有纳税人,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及个体经营者的个人退休账户。这是一种由美国联邦政府以相应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条件,同时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与必须由雇主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不同,IRA计划允许所有纳税人参与,目前IRA已成为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
美国IRA计划主要包括传统IRA、罗斯IRA(Roth IRA)和雇主发起式IRA三种类型。其中传统IRA所占份额最大,占全部个人退休账户的26%;罗斯IRA占比为17.6%,尽管所占份额相对不大,但其在不断增长;雇主发起式IRA占比为5.9%,其他IRA占33.4%。
截至2019年末,美国养老保险总资产达35.27万亿美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规模2.8万亿美元,占比8.0%;雇主养老保险规模19.14万亿美元,占比54.3%;个人养老储蓄险规模13.33万亿美元,占比37.8%。

2019年美国养老“三支柱”比重分布
现在美国已建成开放、成熟的第三支柱体系,主要的内容安排包括:
- 各类金融机构均可开户,除传统银行外,个人可在银行或财政部批准进行保管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开户,并由其作为受托人或保管人。
- 针对不同类型的IRA提供了不同的税收优惠。
- 对产品不设准入门槛,鼓励各类金融产品参与。
- 自主选择各类投资产品,自我管理意识强。
- 监管机构职能划分清楚。
美国采取EET和TEE双向税收优惠模式。IRA税收模式分成四个类型,即传统型、Roth型、SEP型和SIMPLE型。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IRA采取不同的税收激励措施。概括起来,使用传统IRA可以在缴费环节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EET模式);使用罗斯IRA可以在资金支取环节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TEE模式)。
传统型的税收优惠方案被称作“EET”式,即第一阶段资金进入账户时不纳税,第二阶段投资收益也不纳税,第三阶段退休领取时才交税,SIMPLE型和SEP型都属于“EET”体系。
Roth型的税收优惠方案被称作“TEE”式,即资金放进去时已经纳过税了,只要资金保留在账户中,投资收益完全不纳税,退休时把钱取出来也不再纳税。
此外,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可以将雇主养老金计划资产转入职,转移资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无论哪种方式,税收优惠都只针对放入IRA的资金,在资金缴纳或支取时实现,与选择何种投资产品无关。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真正实现税收公平,同时促进私人养老金的发展。
在管理上,美国第三支柱的监管机构主要涉及美国财政部、美国国税局(IRS)、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金融监管局(FINRA,自律组织)等,其中财税部起主导作用,财政部负责制定IRA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IRS负责解释并实施《美国国内税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适用于IRA的有关税务规定,并对IRA实施过程中资金缴纳及领取阶段的涉税流程起主要督导作用。
个人养老金最大的吸引力在于税收优惠。按照2018年试点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若以上限额度每年12000元计算,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基于目前税收优惠的一些实操我们猜测未来的税收配套制度可能会按内容安排:
- 以专项附加扣除形式体现
根据《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2号)规定,各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按照2400元的上限予以扣除。所以未来个人养老资金(每人每年12000元)大概率也会采取应税所得汇总扣除的限额模式。 - 未税部分延期至领取阶段缴纳
2018年启动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采取的是EET模式,即限额内部分延期到养老提取时纳税,超额部分未来提取不纳税。 - 实行清单制管理
《意见》规定,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不过,由于文件没有对具体配套细节进行公布,所以对于未来税收配套政策,我这里也提一些希望和建议。
- 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税收制度
我国13亿人口的富裕情况极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极大,所以如果想仅仅通过一个标准政策就让全国人民满意,基本不可能。所以养老金制度也需要根据不同人群设置不同的方案。 - 适时提高个人最高缴费限额
目前《意见》中公布的上限为12000元,相当于每月1000元。对于很多一线城市中等收入人群,1000元每月的标准显然偏低,不利于快速形成规模效应。建议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比如,每月抵扣额度可提高至2000元或3000元。 - 对低收入人群予以“补税(贴)”
针对低收入群体,应建立TEE税收优惠模式,吸引低收入群体参与。在财政补贴方面,对低收入群体,鼓励其个人缴费,政府匹配一定比例的养老补贴,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 - 简化享受手续提倡大数据共享
个人养老金是自愿参与的,但是个人发现享受手续太复杂,投资收益率又不高,那么会大大降低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建议考虑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的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