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2022(实时/热点)
作者:徐朱清 发布时间:2022-10-17 20:13:57 点赞:次
减税降费政策多 如何应用需认真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为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走出困境,减税降费一直是近几年税收政策的主题。进入2022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多项税收法规,既有对以前优惠政策的延续,也有新制定的力度更大的政策,下面基于有关法规,介绍重点内容,便于大家全面、准确理解税法,依法降低税负,实现政策目标,实现税企共赢。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法规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纳税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
四、小微企业所得税加大优惠力度
五、小微企业减免“六税两费”
六、部分服务行业增值税优惠延续
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有关法规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公布的法规,包括以下9个: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纳税
根据2号公告,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实际是两个,一是行业属性,二是年销售额。如何确定销售额,有更具体的规定。根据2号公告,有关标准如下:
1、行业属性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
2、中型企业标准
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3、小微企业标准
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4、销售额范围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5、如何确定年销售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缓缴税款具体规定
缓缴税款包括如下问题:缓缴什么税种?缓缴哪个期间?缓缴多少?缓缴多久?
1、缓缴什么税种?
根据2号公告,缓缴的税种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缓缴哪个期间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的税费,也继续延长缓缴时间。
3、缓缴多少?
假定纳税人申报应纳税额100元,可以缓缴多少?100元都可以缓缴?不是,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比例。
根据2号公告,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有关税费的100%。
4、缓缴多久?
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是中型企业,按月度缴纳增值税,2022年1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0元,2月申报1月的增值税时,当月入库50元,另外的50元,在8月份入库。
5、政策如何衔接?
对于在2号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
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不同,所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的设备器具,都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一)中小微企业标准
尽管都是中小微企业,但是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标准。
根据12号公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中小微企业,共性的要求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但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要求: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4、从业人数范围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5、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计算方法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优惠内容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电子设备),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1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中小微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四、小微企业所得税加大优惠力度
根据13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小微企业标准
1、小微企业的4个标准
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标准:
(1)行业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所得标准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人数标准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标准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有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1)人数范围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人数与资产计算方法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总分机构一起算
根据总局5号公告,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优惠方式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实际税负是5%,之前的实际税负是10%,又减50%。
根据现行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也就是实际税负2.5%。
(三)季度符合条件,季度享受优惠,汇缴再确定是否补税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按照当年截至申报所属期判定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2、前一季度不符合,后一季度又符合,可以享受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预缴享受优惠,汇缴又不符合条件,应该补税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小微企业减免“六税两费”
根据10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减免“六税两费”。
(一)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为是授权地方政府,具体减征幅度,得等各地的文件,不过,一般会按照50%减征。
10号公告特别指出,可以与已经享受的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二)小微企业标准与享受方式
小微企业的标准与13号公告标准一致,但是由于企业成立时间不同,总局3号公告,对如何适用标准,如何适用政策,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1、非新设企业标准确定与优惠适用方式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新设企业标准确定与优惠适用方式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停止方式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使申报汇缴之前的税费,也不得享受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也就是之前已经享受的优惠,税法也认可。
(三)征收管理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部分服务行业增值税优惠延续
疫情对部分服务业影响较大,11号公告在延续有关增值税优惠的基础上,出台了很优惠的政策。
(一)延长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公共交通运输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1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期间
根据15号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按照6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选择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待抵扣税额的处理
如果是自原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策规定多,标准不一,时间不同,纳税人需认真学习税法,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哪些可以享受,既充分享受,又不逾越红线,避免留下税收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