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拿发票报销避税吗(实时/理解)
作者:韦连龙 发布时间:2022-10-19 02:58:07 点赞:次
作为一个自由职业者,偶尔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家公司从我这里购买了“商品”或者“劳务”,我出具的销售证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采购人员让我出具“发票”,我该怎么办呢?
如果是没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在某些税务机关与邮政签订了委托代开协议的地区,可以找邮政代开发票,从法律效力上来讲,这两者没有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公司,由于财务或者审计等等的原因,必须要求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的话,如果代开的是平推机打发票,则没有办法报销,所以,在开具发票之前,一定要问清楚,对方付款单位需要什么类型的发票。
自“最严发票令”以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变得严格了许多,除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凡是付款方为企业的,一律要在“购买方”一栏,填写付款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付款方名称、地址、开户行信息、账户以及联系电话等六项信息,否则,若只有一个单位名称的话,很可能是无法使用的。所以,在开票前,一定要向对方公司的财务人员索要企业的信息,在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时,提供给税务人员。
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申请代开发票之前,一定要与付款单位进行核实,假如你为付款单位搬运了10次不同的货物,每次200元,在发票上该如何表示出来呢?是写清楚每一次搬运的货物名称,还是写清楚数量单价?
一般情况下,财务方面都会要求,在“货物、劳务名称”一栏中写清楚货物劳务的名称,上述例子就是“劳务费”就可以,10次如果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话,可以直接写总价格2000元。
但是,500元为每天的“起征点”,如果同一人,一天之内,开具发票的金额总和不超过500元,视为“按次未达起征点”,属于免征增值税情况,所以,如果你的时间很充裕,可以每天到税务机关开具一张2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天后,这2000元的发票,就拿到手了。
有人说,这不算偷税漏税吗?其实,这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方式,10天,每天200元,这200元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不存在偷漏税一说。
如果是按次未达起征点的情况,不仅国税免征增值税,地税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
税务局与纳税人直接面对面的地方
国地税一起联合办公的办税厅
还有一种最常见的免税情况——销售蔬菜、鲜活的肉蛋禽。对于蔬菜、鲜活的肉蛋禽,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水果、干果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粉条等进行过粗加工的产品,也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畴。
蔬菜等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不免地税征的附加税费,但若是这些属于农民朋友资产的农产品,提供免税证明的,不仅免去增值税,同样也可以免去地税的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