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税务筹划案例(当日/推荐)
作者:曹胜刚 发布时间:2022-10-19 04:25:48 点赞:次

案例背景:
王女士想为自己的儿子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由于他们均无北京户籍,而在北京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刚满4年,不具备在北京购买住房的资格。王女士便以其哥哥(具有北京户籍)的名义在北京购房,1年之后,等自己与儿子具备在北京买房资格后再过户到儿子名下。假设所涉住房购买时的价款为300万元,过户到王女士儿子名下时的市场价格为500万元(含增值税)。
该套住房过户时,王女士的哥哥需要缴纳增值税:500÷(1+5%)×5%=23.81(万元),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3.81×(7%+3%+2%)=2.86(万元);王女士的儿子需要缴纳契税:500÷(1+5%)×3%=14.29(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1+5%)-14.29]×20%=92.38(万元),合计税收负担:23.81+2.86+14.29+92.38=133.34(万元)
筹划方法:
建议王女士的哥哥将房产先赠予王女士,由于两人是兄弟关系,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过户时,王女士需要缴纳契税:500÷(1+5%)×3%=14.29(万元)。随后,王女士可以再将住房赠予自己的儿子,由于两人是母子关系,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过户时,王女士的儿子需要缴纳契税:500÷(1+5%)×3%=14.29(万元)。合计税收负担:14.29+14.29=28.58(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王女士等人减轻税收负担:133.34-28.58=104.76(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2036号)附件2《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含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