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信托避税吗(4分钟前更新)
作者:文红 发布时间:2022-10-19 04:43:34 点赞:次
信托,听起来又是一个高大上的金融名词,仿佛离我们普通人很遥远,但却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利用到的金融工具。下面让我们一起轻松了解信托。

信托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11世纪,大不列颠岛上的英国“海盗们”终于建立自己的诺曼王朝(也就那几个岛)。讽刺的是烧杀抢掠的海盗们却对教会十分忠诚,甚至非常热衷在自己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等宗教团体,但是英国的贵族们可不乐意见到这种场面,毕竟财富到了教会等宗教团体的手里,那也是只进不出的份儿,社会财富越来越少,能收的税也越来越少。
于是,经过200多年的冥思苦想,13世纪的贵族们想到了一个自认为无懈可击的方法,即颁布《没收法》。《没收法》规定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律没收。啧啧,真是简单粗暴啊,够直接!

英国贵族
当然,一切的反派都必将迎来反转。我们“聪明机智”的英国教徒们发动了“人民群众的汪洋智慧”,不到50年(在13世纪中期)他们就想到了应对之策,毕竟”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教徒们将他们的土地以转让的名义移交给社会上的某些人,而实际上却是委托这些人为教会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且将该土地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全部交给教会。
这种手段尽管不能使教会得到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却可以获得这块土地产生的全部利益,也没有违反《没收法》,因此极受教会的欢迎,并且进一步推广到土地继承上去。比如将土地遗赠给除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再与受遗赠人签订协议,要求该土地所有收益返还给原本的继承人,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了本该向领主缴纳的巨额土地遗产税。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用益权的设计。

十九世纪的英国衡平法院
经过不断的演进,在1643年著名的“萨姆诉多尔顿(Sambach V. Dalston)案中,英国的衡平法院通过对双重Use(Use Upon a Use)的认可,正式用信托作为第二用益权的称呼。至此,经过这个法案,我们的“信托”大哥正式官宣出道!(此处应有掌声!)
信托制度虽然诞生于大不列颠岛,但是第一家信托公司却在1792年成立于美国。1853年,全世界第一家以经营信托为专业的美国信托公司成立。
《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其本人的其他财产存在区别,设立信托的财产在本人死后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只要信托财产的受益人还有其他人,那么这笔财产不会全部被撤销或者破产清算,只有属于这个人的信托收益权会被清算,其他共同收益人的部分则不会受到影响。

家族信托
举个例子,你去创业(假设公司法人是你)赚了1000万,然后你把这1000万设立信托基金,信托基金中你、你的妻子和你的孩子都是这笔信托基金的受益人,如果当你破产清算时,发现你还欠公司员工以及银行欠款1000万,这时候法院只会把信托基金中1000万中属于你那一部分的受益权益清算掉,不会影响你妻子和孩子的受益权。
如果你更狠一点,把1000万的受益人都设成你的妻子和孩子,那么破产清算时这1000万将不会受到影响。(这里只是举个例子,并不代表真实法院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