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是完全合法的什么政策(本月/消息)
作者:刘秀萍 发布时间:2022-10-20 03:21:27 点赞:次

不知不觉,2019年已经悄然流逝了一半,虽然中国的经济形势仍然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但是,中美贸易战的结局似乎已经折射出胜利的曙光。虽然经济严冬的寒意仍未散去,但是,缓解中小型民营企业生存压力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成了2019年的一道冬日暖阳。
跟2018年波云诡谲,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给人造成焦虑迷茫的感觉不同,今年新政一出,市场信心立即得到了些许提振,有不少人在这个时代的机遇之下看到了政策红利。当背景各不相同的诸多英雄豪杰大批涌入“薪税筹划”这一全新的业务领域,若是有“李逵”,便一定有“李鬼”。“李逵”和“李鬼”分高下的界限在于:风险控制、法务合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节税”?很多人提到节税,总是会联想到“偷税”“漏税”“逃税”“避税”,其实不然。
节税:是指以符合税收法规政策为前提;符合政策立法意图;需要进行筹划;表现形式多样。其中,符合法规政策和符合立法意图是判定的关键。换句话说,真正的节税,政府是鼓励的。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多次提及,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减税降费是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成本,化解税收风险,创造企业利润,无疑是一个明智之举。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偷税的判定依据是:犯法、欺骗、隐瞒、蓄意损害国家利益。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行为虽属无意,但已构成违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限定漏税者如期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者,应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漏税的判定依据是:非主观故意。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逃税的判定依据是:蓄意,违规,数额较大。程度比偷税和抗税轻。
避税:虽然不违法,但是却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少纳或者不纳税款。避税行为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避税的判定依据是:不违法,侵犯立法意图。
然后,我们需要明确,所谓合法合规,合的究竟是哪些法规?具体的红头文件标题是什么?文号是哪些?
第一部分 关于减税
一、增值税
1、文号:财税〔2019〕13号
2、文件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3、文件摘要:(增值税部分)
(1)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未超过10万元的;对于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周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超过10万元的,按3%征收增值税。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增值税附加税。
4、补充说明:
(1)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只要不超过规定限额,一年可以有12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额度;增值税如果可以免交,增值税的附加税一样可以免交。
(2)财税〔2019〕13号文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4016641/n4016661/c4023833/content.html
(3)财税〔2019〕13号文的补充说明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4)众所周知,税收是政府支出的来源,减税降费了之后,由此造成的财政收入的规模减少无疑要用扩大赤字或者增加举债作为支撑。因此,减税降费政策一定有一个截止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登出的具体时间是: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56/n3255681/c4150479/content.html
(5)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登《最全最实用!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官网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428471/n3428486/c4180720/content.html

归纳整理后如下所示:

二、企业所得税
1、文号:财税〔2019〕13号
2、文件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3、文件摘要:(企业所得税部分)
(1)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按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居于10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财税〔2019〕13号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4016641/n4016661/c4023833/content.html
4、补充说明: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指标:应税所得率。这个指标不是算出来的,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予以确定的。上海市非中心城区(税收洼地)现行应税所得率税率表:

(2)政策依据: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30号,国税总局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1/n812720/c1192388/content.html

三、个人所得税
1、文号:财税〔2018〕98号
2、文件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3、文件摘要:
(1)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注意:分红不是用这张表的税率计算的。

(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4)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5)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因为计算公式比较复杂,上海市税务局的征管人员建议:直接让财务在纳税系统里填报具体数字,结果会自动生成的。
4、财税〔2018〕98号文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3359382/n3359429/c3937125/content.html
附录一:财税〔2019〕13号文全文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附录二:财税〔2018〕98号文全文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综上所述,企业要做好合法节税,必须遵守两大原则:
1、有法可依。其实,国家在做政策调控的时候,并不是简单一刀切的。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制订出不少便民、惠民的税收处理办法。只要将这些政策真正利用好了,合法合规地节税完全是可以实现的。
2、绝对不能蓄意违背立法初衷。国家制定的每一条政策,一定有其立法的原因。在可能发生的风险是未知的情况下,国家立法的初衷都是善意的,为了明确政府意志或者达成调控结果的。如果蓄意歪曲或者利用政策漏洞,形成逃税、偷税甚至抗税之实,法律条文的最终解释权还是在国家这边,最终,非法避税的结果就是企业不但要被悉数追缴偷逃的税金,更是可能面临企业被税务机关从严处罚,甚至法人代表不得不承受刑事责任的后果。
因此,谨慎运用政策红利,有法可依就是最好的风控手段。对于涉税事项,纳税人必须永远秉持的一条原则就是:有凭有据,有法可依。
作者简介:甄小楼,金融方向MBA,金融行业服务商,多年财务管理实战经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落地的价值服务:国内薪税筹划,国外投资移民。最终结果:合法合规节税,多种渠道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