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时/诠释)
作者:周晓萍 发布时间:2022-10-21 10:56:30 点赞:次
农贸公司拥有的土地和房地产由政府征收。公司收到的征收款是否需要向政府开具发票,公司需要承担哪些相关税费?
解答:
1.增值税和发票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2016]36号附件3: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土地所有人依法征用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有关有形动产、房地产补偿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37)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政府征收农贸公司的土地和地上财产,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的补偿收入,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如果政府部门在向企业支付土地和房地产补偿时要求发票,企业可以开具615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行为无关的非税务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搬迁是指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领导下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因下列需要之一,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属于政策搬迁:(1)国防外交需求;(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求;(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4)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的需要;(5)政府组织实施危险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改造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企业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企业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费用,包括搬迁费用和企业资产处置费用。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费用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搬迁完成年度总结清算。
按照上述规定,扣除搬迁费用后,符合上述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搬迁核算并提交搬迁相关材料的,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在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购买的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不符合政策搬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补偿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和收回的房地产。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批准的房地产或者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按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性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进一步明确: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企业污染而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对城市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危害),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搬迁情况;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是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由于任何原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