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怎么查看(近期/资讯)
作者:奚琳 发布时间:2022-10-21 18:16:13 点赞:次

编者按:长期以来,各地在实践中随意征收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很多省市一直采取财政返还、个人所得税率20%的股息、利息、红利、批准征收等方式给予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优惠。鉴于个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地方税收政策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法性,9月6日,国家常务委员会指出,要保持地方风险投资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的稳定有限合伙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和批准的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税务机关违反投资协议的规定,要求合伙企业按照审计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约定的效力和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三个方面,探讨税务机关事后征收的不足和问题,结合华税近期代理的多起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复议和诉讼案件。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核定征收权又称推定税权,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行使核定征收权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意味着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为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征收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收法规也有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如《财政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通知》(财税[2000]91号)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有鉴定权,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调整征收方式。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相关规定,只有部分省市发布了具体操作通知,如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通知》(北京市财税[2011]625号)除特殊情况外,征收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更;对于新成立的独资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鉴定结果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缴纳相应税款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撤销原批准的征收鉴定,如何撤销原批准的征收鉴定,以及纳税人如何进行批准的争议救济,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没有明确的依据。由于审批征收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审批征收的确定、调整和撤销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实施审批征收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受到行为规范的限制。税务机关完成鉴定后,确定纳税人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纳税后,除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无权调整或撤销批准的征收程序,批准的征收无效,要求企业调整征收方式,然后补充纳税,超出法定权限,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核定征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对手约定的税收优惠条款,合法有效
从目前我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投资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作为一种税收征收方式,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地方政府以核定征收作为吸引企业投资的税收手段,将税收返还等优惠内容固化为行政承诺条款,写入投资协议。各投资企业还将综合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核定征收等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形成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的税收优惠条款。因此,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核定征收事项应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参照处理。
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很多招商引资企业影响很大。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防止过度纠正,《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暂停了62号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特别明确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现金部分不可追溯。暂停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是应对国民经济低迷,更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管理实际,也为行政机关和企业解决冲突提供了途径。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和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批准征收,根据第25号文件的规定,在第25号文件发布前已完成的投资协议,税务机关不得翻旧账,不得要求企业或其股东对已完成的交易事项重新征税;第25号文件发布时正在实施的投资协议,为保护投资企业的利益,维护政府的信誉,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执行。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企业有权追偿。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企业有权追偿。
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征收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将核定征收固化在条款中,内化为行政机关履行的义务。因此,地方政府承诺的税收优惠条款不得随意变更。行政机关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纳税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关注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要求政府履行合同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潍坊讯驰房地产公司诉安丘市政府行政协议案中,法院认为,当市政府拥有地方财政收入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时,双方同意由市政府返还税款,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含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再比如,在全椒盛华公司诉全椒县政府行政协议案中,法院认为,全椒县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应认定为对盛华公司的行政承诺,以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新区建设和发展。盛华公司在承诺项下获得税收优惠,对行政法有正当预期。政府有权在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有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事积极的管理活动。对于缺乏行为法依据但有组织法依据的行政承诺行为,不能以缺乏行为法明确授权而否定其效力。因此,政府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地方法院对无权、越权行政承诺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有效保护企业合同权利的指导意见。例如,江苏省高等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企业作为投资者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方政府履行招商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政府未经上级政府和有权部门批准或者超越承诺的事项,投资者依法认定无效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因此,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承诺是有效的。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出权限,也没有得到有权部门的认可或批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承诺是有效的。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出权限,也没有得到有权部门的认可或批准,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