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当日/要点)
作者:陈建勇 发布时间:2022-10-21 22:25:05 点赞:次

近年来,随着并购等交易的增加,股权转让越来越多,尤其是VC、PE各类投资者,包括公司成功上市(上市)后,也大多通过股权转让套现成为亿万富翁。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转让的税务检查,股权转让中的涉税事项不再像以前那样任性。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基本正确操作模式
对于个人来说,税法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转让按顺序征收,因此个人股权转让的规划空间较小。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业和个人都出现了各种税务筹划方案。
01 典型的税筹计划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真正的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同的合同,典型的是向税务机关提交平价转让合同。
2.虚假评估。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降低所得税,涉及转让标的物的房地产比例较大。
3.不代扣代缴,不申报纳税。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吗?是的,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在个人股权转让中,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不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不申报纳税,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股权转让前,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其他交易合同,如贷款等,冲抵交易,转让资金。
上述税收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违反税法,是典型的非法筹划。这些方法成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本监管存在漏洞。目前,这两个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一是金三上线,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化,税务机关的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高。二是国家正在加强资金监管,国内外大额资金转账需要面临税收等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的税收筹划正在走向生日,需要寻求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
02 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
1.个人股权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正当理由四种情况,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相关资料充分证明企业员工持有的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内部转让。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使交易价值更加实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适用于特定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现实。
2.适当使用核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但是,对于验证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权限已经交给了地方税务机关。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如陕西省税务机关将结合验资报告、银行查询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比较,核实原值,海南省将根据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实税费。
3.变更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吸引投资,发展区域经济,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降低了实际税负率。自2010年以来,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一度出现,大量股权转让人成功避税,涉及数十亿元。
4.一般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积极争取行业和区域优惠政策,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个人整体税负。
那么股权转让如何合理减轻税负呢?让我们用下面的案例来解释。
: 股权转让税务案件 :
假设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40%, A公司准备将所有股份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前,M公司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盈余公积5000万元。2018年,A公司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股权转让计划如下九种:
第一种方案:股权直接转让: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A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除。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
M公司先分红,A根据持股比例,公司可以000×60%=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至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享30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与第一种方案相比,1000(万元)少缴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再盈余公积转资本,再转资
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1万元。由于盈余公积不能分红,盈余公积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来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减轻税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公司法定公积金应当提取利润的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提取。因此,M公司盈余公积5000万元,正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保留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为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因此,M公司可将盈余公积转为2500万元,转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投资成本为6万元 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与第一种方案相比,少交1075万元,少交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
A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万元的补偿,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C出资1.3万元,占M公司股权的6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A公司获得的1.3万元补偿,其中6万元计算投资资本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M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份额按撤资比例的60%(5万元) 5000)*6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万元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万元*25%=250万元。除增资印花税外,C的出资行为不涉及其他税种。除增资印花税外,C的出资行为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五种方案:清算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
如果A是B公司的关联方,B如果公司同意不参与分红,可以采取清算股利避税。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来说,股息按持股比例分红,但所有股东也可以同意分红。
因此,M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同意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公司章程规定,A在5000万元之前,公司可以优先分红,以后公司可以获得利润,B公司再分红。因为公司有5000万元的股息红利,所以同意A公司可以全部去,A公司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变为1.3万-5万元=8000(万元),然后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再转为6万元 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比第一个节税1625万元,第二个节税875万元,第三个节税250万元,第四个节税125万元。
第六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当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六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国税函2010号。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规定,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的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
可以看出,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只有在完成股权变更程序后才有纳税义务。因此,在分期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同意收到全部或绝大多数股权转让款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可以延迟。虽然总税额没有减少,但资金的使用价值是必须考虑的,尤其是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七种方案:投资股权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因此,如果A公司计划在股权转让后投资于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则可以将N公司的股权投资于M公司。因此,如果A公司计划在股权转让后投资于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则可以将N公司的股权投资于M公司。虽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平均支付5年。
第八种方案:股权收购/股权置换
如果A公司计划在转让股权后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然后A公司和自然人C可以通过企业重组-股权收购来避税。也就是说,A公司的股权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一)商业目的合理,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连续12个月不变。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
因此,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股权为对价收购A公司持有的M公司60%的股权,就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出售的M公司股权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既实现了计划行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和纳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查商业交易规划的实质时,可能不会审查该规划,因此该规划的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性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九 种方案: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