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避税案例(今日/推荐)
作者:郭允花 发布时间:2022-10-22 02:30:36 点赞:次
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公司要求员工税务机关查处后,公司要求员工缴纳税款,但被拒绝。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员工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员工是否应该纳税?
阴阳工资
所谓阴阳工资,是指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劳动实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远低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口头约定的实际工资)确定的工资。
2019年,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经审查,决定公司限期扣缴工资、薪金所得53万余元,罚款4万元。决定限期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员工甲在公司任职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万余元。
鉴于员工A已经离职,公司无法补扣,他向A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他限期缴税,但都被拒绝了。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大姚法院法院。
在审判中,公司认为员工A是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只是扣缴义务人而不是纳税人,2万元以上应由A缴纳。
而员工A则认为,公司将自己的逃税行为转嫁给A,公司是补缴税款的主体。
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2013年至2019年,为避免国家税收政策,公司采取向单位在职人员支付工资,部分支付给本人(阳工资),另一部分支付给实际未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家属(阴工资)358万元以上的违法手段,编制虚假税收依据,导致个人所得税扣除(少扣除)工作工资收入。
同时发现,公司为所有欠税员工缴纳了53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2万多元。
经审理,大姚法院认为,由于公司代扣代缴时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漏证了公司部分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务机关对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检查补缴了遗漏税款。在公司缴纳的53万元以上,包括甲方应缴纳的2万元以上。因此,甲方在职期间向公司领取的工资和工资收入超过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判决,员工甲退还公司缴纳的税款2万余元。

法官提醒
阴阳工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纠纷发生后的处理结果可能不令人满意。一旦被核实,它也将面临惩罚。只有自觉遵守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贡献:李雪娇
编辑: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