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分析报告(本月/推荐)
作者:蒋丽玲 发布时间:2022-10-24 13:22:49 点赞:次
一、影响建筑业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核算质量和会计核算方式等,对企业的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都有一定影响,因此,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和同期实现的工程结算的收入之间的联系不一定很紧密。
一般来说,建筑业采取的一个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和会计核算的模式是不同的。现在,普遍存在的类型有:
1、选择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的经营方式。大规模的建筑企业一般是选择在总公司之下进行多个分公司的设立,采取二级管理和核算的方式。总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对外进行工程承接,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组织,根据具体的工程量的比例交管理费给总公司,总公司进行汇总后进行统一缴纳税款。而总公司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只抓业务便于管理费的收取,对于费用支出、工程的成本方面控制会放松,导致总公司的报表所反应的经营损益是亏损的或者微利。
2、选择工程项目挂靠的经营方式。现在,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都是承包人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经营。正常情况,工程款是先汇入到建筑公司的账户,对事先的管理费进行扣除,然后包工头进行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票据进行提供,提现金。

二、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弊端
对于一些不能够对收入总额精准核算或者成本费用支出、收入费用凭证不全等一些没有正当理由的一些情形,税务机关就强制进行核定征收。但核定征收也存在着弊端:
1、进行一刀切,对于利润高的企业来说可以少缴税款;企业利润率低的,则会增加税负。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前费用的扣除项目的监管不严,会导致建筑企业列支费用凭证不规范,导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漏缴。

三、要加强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1、要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管理。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一般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税务机关就应要求建筑公司把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建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可以对建筑业进行所得税的预征,变为主动管理。建筑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核算方式复杂,所得税进行预征,预征时应税所得税率可设在工程结算收入的5%-8%左右。
计算公式:当期应预征所得税额=预计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形象进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