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思路(实时/研读)
作者:张珂 发布时间:2022-10-25 04:53:55 点赞:次
案例:王某是甲公司高管,2016年度税前年薪为200万元,甲公司与王某在合同中约定,平时发放100万元(8.33万元/月*12),年末一次性发放100万元。
假如不考虑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因素。
那么王某2016度应缴的个税为:
平时应缴个税=[(8.33-0.35)*35%-0.5505]*12=26.93万元
年末应缴个税=100*45%-1.3505=43.65万元
合计=26.93+43.65=70.58万元,总税负率=70.58/200=35.3%

基于王某的高薪,如何筹划,可以减轻个人所得税呢?
筹划方案1:将王某工资按平时108万元(9*12),年末92万元发放,则全年应纳税额=[(9-0.35)*45%-1.3505]*12+(92*35%-0.5505)=62.15万元,税负率=62.15/200=31.1%
筹划方案2:将王某工资按平时180万元(15*12),年末20万元发放,则全年应纳税额=[(15-0.35)*45%-1.3505]*12+(20*25%-0.1005)=67.8万元,税负率=67.8/200=33.9%
筹划方案3:将王某工资按平时60万元(5*12),年末140万元发放,则全年应纳税额
=[(5-0.35)*30%-0.2755]*12+(140*45%-1.3505)=75.08万元,税负率=75.08/200=37.5%

通过以上不同发放方式对比发现,同样的工资薪金,只是简单地将平时发放与年末奖金一次发放进行调整,找到最优平衡点,就能达到完全不同的节税效果。
筹划方案1与之前相比税负下降4.2个百分点(35.3%-31.1%)。
该方法利用了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特点,只要财务人员稍加理解就可操作节税,简单易懂。平时工资与年终奖发放不同,因此需要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达到总体税负降低,需要提前筹划。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4条对劳务报酬所得解释是: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21.1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表
如上例所示,筹划前王某税负约为35.3%,但如果将王某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将王某与甲公司转化为“劳务合同关系”,由甲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务报酬。

王某应纳增值税及附加=200/1.03*3%*(1+12%)=6.52万元(3%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12%以广东为例;城建税7%,教育附加3%及地方教育附加2%相加)。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1.03/12*(1-20%)*40%-0.7)*12=53.74万元,两项合计60.26万元,税负率为30.13%。
本方法与前述案例方法相比,税负率下降5.2个百分点(35.3%-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