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的税务筹划案例(3分钟前更新)
作者:徐柳 发布时间:2022-10-25 12:21:21 点赞:次
为了破限购通过假离婚买房的在现实中很常见,但通过假结婚和假离婚避税的却很少见,下面却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一)
甲女士出资2000万元取得了一家公司的部分股权,后来甲女士打算转让该股权,转让时该股权的市场价为5000万元左右。经过协商,乙先生愿意以5000万元的价格受让甲女士的股权。
甲女士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000万元(5000-2000),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转让股权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600万元(3000×20%)的个人所得税。
甲女士很心疼,于是动起了税务筹划的心思。经过认真研究,甲女士发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规定,夫妻之间转让股权可以避税。
此时甲女士未婚,乙先生正好也未婚,如果双方办个结婚登记,再转让股权,问题不就解决了嘛。心动不如行动,甲女士再次找乙先生协商,善良的乙先生同意了甲女士的方案。
于是甲女士和乙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然后甲女士将股权无偿过户给乙先生。然后双方再办离婚登记,乙先生支付甲女士5000万元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交易完成,甲女士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结婚证9元,离婚证免费。乙女士花9块钱达到了节税600万的效果,完美的税务筹划!幸亏乙先生不是渣男。
(二)
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几年后乙先生把受让甲女士的股权卖掉,出售价格1亿元。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乙先生和税务局发生了争执。
税务局认为,乙先生应当按照8000万元(10000-2000)的应纳税所得税,缴纳1600万元(8000×20%)的个人所得税。
而乙先生认为,自己当初是以5000万元的价格受让的股权,现在以1亿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5000万元(10000-5000),应缴个人所得税是1000万元(5000×20%)。
税务局和乙先生到底谁说得的正确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普及一下“计税基础”这个概念,这是一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很常用的概念。仅从资产的角度来说,计税基础就是税法认可的取得资产的成本金额;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具体到乙先生转让股权这件事上面。如果甲女在转让股权时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乙先生持有该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5000万元。
但是由于甲女士向乙先生转让股权时没有纳税,那么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是2000万元(按照甲女士的初始取得成本计算),而不是乙先生认为的5000万元。那么,乙先生转让股权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当是8000万元(10000-2000),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600万元(8000×20%)。
税务局的说法是正确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甲女士没有避税,乙先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0万元,转让时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而由于甲女士采用了避税手段,导致股权的计税基础仍是2000万元,乙先生则缴税1600万元。两相比较,乙先生多缴了600万元,这不等于把甲女士避掉的税又缴上了吗?
没错,甲女士转让股权虽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不意味着税收减免,只是把纳税义务往后递延了而已。由于该股权的计税基础没有变,则甲女士少缴纳的600万元个人所得税迟早会被最后一个接盘的人补上的。其实,这与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等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极其类似(详见: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