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税务合理筹划报告(实时/消息)
作者:任大航 发布时间:2022-10-25 23:33:30 点赞:次
今天我们探讨一个话题:
企业经常会雇佣一些临时工,比如保洁、保安、实习生、季节工。那么给临时工发工资的时候,是以工资薪金发放?还是以劳务报酬发放?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问题,根据国税发1994年89号文件规定,这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不属于劳动法范畴。
具体来说,如果这个人在企业工作,他的工作是和大家一起完成的,并和企业之间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公司发给他的就是工资薪金,就应该按工资薪金来进行申报;如果说这个人和企业之间没有雇佣关系,而是一种服务关系,所从事的工作是一个人完成的,并因此体现个人能力,那么很显然,公司发给他的就是劳务报酬。
如果发放的劳务报酬数额较少,单次不超过500元(含500元),这种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可以不用开发票。会计凭借500元的收条、领取劳务报酬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劳务情况说明就可以入账了。
一件临时处理的工作,费用不超过500元,凭以上三张“白纸”,就可以直接进行支付,不需要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简化了入账手续和流程。
以后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只要改变公司与实习生、临时工,清洁工的劳动用工关系,每一天支付的报酬只要不超过500元,是不需要开票的,而且被雇佣者与公司没有正常的雇佣关系,这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对企业的税收可以起到很大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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