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探讨(近期/表述)
作者:侯妙玲 发布时间:2022-10-26 23:01:34 点赞:次

蒲公英创业吧:致力于孵化培养国内创业企业,
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高效的投资对接、新锐的行业资讯。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遭遇各种风险,其中最重要、破坏性最大的就是法律风险,一旦爆发,轻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重则危及企业生存。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应该与企业的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一样,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许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仍处于起步阶段,防范风险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此次蒲公英从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将企业最容易遇到、最迫切需要防范的三个法律风规避方法单独讲解,力求从管理流程中防范控制风险。
01
五大注意点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1、股东出资
出资申报注册资本应以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为基础,不盲目申报注册资本,以免实缴资本不足;股东出资后,应及时验资。支出公司资金应经法定程序,并妥善保留相关凭证。
2、股权转让
股权变更后,股东应要求公司及时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防止权利外观与实际不一致引发股权归属争议;若暂未实现权利外观,股东应保留出资凭证、参与公司决策的凭证等,以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隐名投资时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规的股权代持协议,合理设置股权代持条款,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并将代持情况告知其他股东。
3、法人人格
明确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避免混淆;公司每笔交易应如实入账,重大交易支出收入应由多人审批;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财务、人员等应保持独立。
4、公司决议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主体、召集程序应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公司终止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保管好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

02
五点讲清
企业劳动用工的常见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方面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成本大大降低,劳动者敢于甚至乐于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权;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不重视、不研究劳动法律、政策,欠缺证据意识,导致企业有理的案子也败诉,更有甚者有些企业老板因不懂或忽视法律而身陷囹圄。那么,企业劳动用工方面应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点呢?
1、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
风险1:不能招聘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与所招聘的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同行业的,此类人员往往与原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一旦违约将要面临高额的赔偿。
风险2:潜在疾病或职业病。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招用这样的职工,不但不能享受劳动力价值,相反还要额外支付病假工资,岂不冤枉?如果招聘来的员工存在职业病的话,那么除非现在单位能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单位职业危害造成的,否则将由现在单位承担该职工治疗职业病和工伤待遇的所有费用,这个费用就更大了。
律师建议: 企业招用员工,要设计专门的入职登记表、员工入职声明书等,除要求员工提供必要的简历、填写入职申请表外,还应要求员工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且一定要求新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风险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劳动报酬:从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
风险2: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直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用工之后,企业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提出而员工拒签的,企业应该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超过一个月,即使解除但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
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大都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旦员工回来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大多数企业要面临败诉的尴尬境地。
律师建议: 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严谨、规范细致地操作:首先,要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期限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逾期不回来上班的处理措施;其次,当员工的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4、不交社会保险的风险
滞纳金及行政处罚(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员工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损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律师建议: 现实中,也有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员工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是社会保险费已计算在工资中直接支付了员工,或由员工出具了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此类约定都是无效的。即使是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也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5、规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
违反“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告知”三要素而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依据。如以此来辞退职工,不但这种辞退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否则规定无效。
律师建议: 规章制度是企业各方面管理的重要文件,也是仲裁和法院裁判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一整套规范、严谨、细致的规章制度是任何一个企业所必须做的一件大事。首先,制定主体必须明确为企业,如以办公室或部门的名义制订和发布,发生纠纷时不能被采用;其次,规章制度内容不但要合法,更应合理;第三,制定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平等协商确定;第四,规章制度制定后必须向员工公示。以上过程都要保存好证据,否则发生纠纷时,仲裁庭或法院将不采信规章制度的规定。

03
详细讲解
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技术含量高,信息含量大,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特征。在信息传输无限制的网络时代,如何保证这些技术和信息不被公开或被竞争对手所掌握,是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可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阶段,尤其是在研究开发期、业务稳定发展期和风险融资阶段。
因此,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商业秘密一旦遭到侵犯,即使获得赔偿,有关信息的秘密性也可能丧失。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和外部交往活动中的泄露。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研发阶段
在技术开发阶段,对技术情报、资料、试验数据,设计方案,技术程序、电子文档,开发计划和进度等信息缺少保护,尤其是对核心技术员工掌握的技术数据和成果缺少有效监控,有的技术开发人员甚至为了晋升高级职称擅自发表论文,把整个技术研制的过程、主要理论依据、主要的技术参数都通过论文不经意地公开了,致使技术成果价值流失。
企业商业秘密过于集中,使个别员工或几个员工就可以掌握企业整套能够投放市场的商业秘密,一旦员工离职则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研发系统过于集中,员工能够集中接触商业秘密,以致几个员工就可以带走公司的一个完整技术。
此外,广告、商贸展览等信息发布行为能降低秘密性。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批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放弃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企业不慎重的对外发布或泄露研发信息,容易导致竞争对手的警觉和重视,由此可能在技术上率先取得突破,对市场先机的取得十分不利。
申请专利权过程中
对于获取专利权而言,其不利的代价就是在申请的过程中要公开技术秘密,容易被他人通过专利申请检索获取关键信息,进行模仿或利用,往往发生申请者尚未取得专利权,而市场上已出现同类产品,由此产生复杂的法律风险。
如果一个企业缺少保护意识,就有可能将全部技术秘密或核心技术成果通过法定的公布程序公开(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满十八月后即行公布),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公开范围的大小、是否涉及核心技术秘密,是否容易被模仿等,都应是企业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商业合作中
企业在从事外部商业合作时,也是最容易泄露商业秘密的时候,关键在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往往只重视商业合作本身,而对相关的商业秘密缺少保护手段或措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泄露:
1、国内外合作伙伴考察、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时轻易将信息透露给别人,企业需要有完善的外事接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2、缔约前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往往需要风险投资,其必要前提是向对方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中无例外地包含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许多企业并未在商业计划书上注明其包含有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要求对方予以保密。
因此,企业在缔约前应防止或制约对方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否则可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后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许多企业认为只要签约就达到目的了,殊不知在业务合同中更多涉及的是企业的供销渠道及经营秘密等,而这些信息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企业经常需要把产品、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某些机密透露给供应商和客户,而这些人往往也要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从事商贸往来。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露商业秘密的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所以,只要企业认为是需要保密的,就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要求合作对方不得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履行的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当对方对外泄露与本企业有关的合同内容,将不视为是侵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员工流动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核心员工跳槽带走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将对高新技术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核心技术员工是指承担研发任务,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许多企业对核心技术员工监管不力。主要表现为未针对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造成核心技术员工通过跳槽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于企业来说,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本身就很困难,要证明企业员工是否利用了这种信息难度更大,尤其是难以区分一般信息与商业秘密信息的差别。所以,应通过竞业限制条款以尽可能地避免员工利用商业秘密。
企业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而保护过程中的风险多来自企业自身。如果企业能够明确商业秘密容易泄露的环节,并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04
二大重点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工作
1、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应当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等管理制度。
(1)事前防范首先应做好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建立专业法务人员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重大合同的签订应当从合同谈判、资信调查,合同起草及审核都应当有专业法务人员的参与和审查。
(2)事中控制也是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一环,对于重大的经营活动、商业谈判、合同的履行都应当有法务的参与和把关,建立健全重大经营活动的全程法律监控制度。
(3)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是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事后补救的最后关口,处理得好就可以避免、减少或追回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公司的法律风险,有比较多的部分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质问题产生的,而一些法律风险也可能因为专业、敬业的员工得以避免。因此,公司必须重视注意从法律风险预防的角度,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对人的法律风险管理,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培训、规范和考察,并对其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评价。
2、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等,都会带来法律后果。公司作为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之中。公司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公司在经营中,因此发生各种法律纠纷是难免的,有些是自己的原因,有些是别人的原因,有些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
法务部门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公司应当评估其显性化的可能以及将会对公司的影响,并作好方案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公司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并决定采用非讼方法解决还是诉讼方法解决,是让步解决还是不让步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己方过错、他方过错、风险大小、主动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
法律纠纷的解决,必须得到法务专业人员的支持,制订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者方法有误,将会给公司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法律纠纷的认识要全面,方案要优化,处理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