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重新核定定额(本月/消息)
作者:范锋 发布时间:2022-10-31 18:15:07 点赞:次
案例:2013年2月,江西某市税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餐馆使用假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税务局于2013年5月9日派出人员到餐馆实地调查有关涉税经营情况,并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推算餐馆的月应纳税营业额最少为143 000元。税务局于2013年5月9日,将初步核定的定额(营业税7150元,城建及附加715元,个人所得税4290元地方教育附加143元,共计12298元)在税局大厅进行了公示,并于2013年5月13日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餐馆老板不服,于2013年8月1日依法向上级税务局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税务局在对餐馆进行定额调整核定的调查中,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调整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公示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认定税务局的5月13日的《核定定额通知书》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责令依法退回多征收税款,重新核定定额。(案例来源《税务律师办案典型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的餐馆老板,显然对税法比较熟悉,因此很好的保护了自己权益。那么税务局重新核定定额或者说调整定额的程序怎样的呢?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局调整核定定额应遵守以下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好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推算或测算确定;
(4)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晚来测算核定
(5)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6)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等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

那么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怎样?
第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以及每月营业额、所得额等。
第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局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的定额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的地点、范围、形式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公众了解、监督。
第四,上级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执行。
第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期执行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高于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小于按定额缴纳。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如果定期定额户在以前执行定额期间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当期超过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及结清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如果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的核定有争议,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应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检查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