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加计扣除减免税的研究开发支出(当日/资讯)
作者:黄万斌 发布时间:2022-10-31 21:17:49 点赞:次
如何合理避税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9问
1、创意设计活动也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活动”,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2、万一研发失败了,但是研发费用已经发生了,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条件,能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所以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4、跨年度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是在发生当年加计扣除还是项目完结后一次性加计扣除?
答:跨年度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加计扣除,无需待项目完结后一次性加计扣除。
5、当年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以追溯享受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取得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应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8、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附件2第14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因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9、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等,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