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当日/诠释)
作者:柳小珍 发布时间:2022-11-01 02:57:09 点赞:次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

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根据官方通报,黄薇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其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直播带货收入。
其中,黄薇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方式,将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
看到这里,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将个人收入以注册公司的形式,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不就是常见的“合理避税”的操作吗,怎么会被判定为是非法的呢?
改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变为经营所得
首先我们要知道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需要和工资、薪金一起汇算,和所有综合所得一起进行年度清算汇缴的,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要到45%,其实就和多数人领工资交税是一样的,最高税率45%,只要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税率就变成了45%。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通常是按照营业额的10%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根据5级累进税率相乘,最后实际税负达到只有收入的0.5% - 3.5%,如果再加上税收洼地给予一定的返还扶持政策,最终税负远远低于3.5%。

而黄薇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变其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个人独资企业不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单独纳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与个人劳务所得相比,个人经营所得不用合并计税,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同时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上限也更低,雪梨、林珊珊等人也是用的这种方法,这也是影视、直播等高收入群体惯用的偷逃税手段之一。
为什么网红直播带货不能按照经营所得交个税?
由于直播是新兴行业,且头部主播收入较高,如何判定其个人收入性质一直是社会公众的关心点,也是税收征管监管的难点。
从法律规定看,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从事设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26项劳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而像黄薇这样的大主播,收入结构是很复杂的,除了直播主要的佣金、坑位费两笔收入外,还有很多其他收入。
1、佣金,很好理解,根据货物销售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即卖多少货对应提多少成的佣金。市面上的主播红人佣金大多集中在20%-40%。
对照上述规定,网红直播提供的是“表演”“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范围。
2、坑位费,也即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
据传,李佳琦某双11当天,零食的坑位费为6万元,佣金率20%起;美妆、生活类产品则按照佣金率的高低,坑位费也有所不同,15万元起步。
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也就相当于是靠网红的名气(脸)挣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网红的“脸”,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所以按照税法规定,“提供名义、形象的网红主播直播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