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2022(实时/商讯)
作者:易章勇 发布时间:2022-11-04 11:31:41 点赞:次

近日,财务部和税务总局协同授予《有关权益性投资个人经营所得个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下称“41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针对持有股份、个股、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个人的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提升个税征收管理。我们将要根据文中给您剖析41号公告的重要内容,而且共享我们自己的细致观察解决提议。
依据41号公告要求,持有股份、个股、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个人的独资公司、合伙企业(下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可用核定征收方法计税个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以上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现象;41号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必须在2022年1月30日精子活动率税务机关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现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征收独资合伙企业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状况的,调节其征税方式为核定征收。
独资合伙企业未属实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状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解决。
41号公告根据下列两方面增强了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的征收管理:
明确了征税方式
依据现行标准要求,定额征收就是指因为经营者存有会计凭证不完善,材料残缺不全无法查帐,或因自身原因无法查帐的情况时,负责人税务机关采用定额征收、核准企业所得税率征缴以及其它有效的办法依规核准经营者应纳税款的一种征税方式。但在推行核定征收的形式下,当出现公司股权转让等交易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本人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必须就本人独资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相关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费用以及损害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记税。针对合伙企业个人的合作伙伴,必须就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相关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费用以及损害后的余额,或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出来的所得的,作为应纳税额记税。
司法实践中,假如定额征收所适用核准企业所得税率比较低,可能造成定额征收方法中的税赋对比核定征收的税赋有大幅度降低。尤其是在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等权益性投资的盈利数额较大的情形下,乱用定额征收的形式违反了政府决策的初心及其税款的公平性原则。41号公告的实施说明国家对于高工资人员的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也确定了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方位。
加强了独资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报告责任
41号公告体现出了独资合伙企业有关权益性投资报告责任。依据41号公告,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现象;41号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必须在2022年1月30日精子活动率税务机关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现象。
因此,提议有关本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掌握有关申报规定,与负责人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协商而且掌握好报送的时限。
持有权益性投资个人的独资公司或合伙企业必须慎重对待有关的财务处理及其材料提交规定。与此同时,核定征收对公司的财务核算和财务制度给出了更高要求。公司应尽快解决41号公告的需求,若是有有关问题,可以咨询本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欢迎联络安永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