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纳税义务时间(近期/阐述)
作者:赵延安 发布时间:2023-01-05 06:44:44 点赞:次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fa]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ing]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di],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签订合同之日。根据《中华[hua]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ding],土地增值[zhi]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政府收[shou]回土地,纳税人[ren]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每平方米为六元[yuan]至三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sheng]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mian]通知的当日。城镇土地使[shi]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zan]行条例》(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zheng]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
纳税义务发[fa]生时[shi]间的确认
法律分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shou]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shui]人增值税纳税义务[wu]发生的当天。纳税人出租、出借房[fang]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以出[chu]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qu]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de],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qi]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fang]产税、城镇土[tu]地使用[yong]税[shui]有关政策的[de]通知》财[cai]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qu]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shui]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义[yi]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法律分析:销售货[huo]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dang]天。先开具发票[piao]的,为开[kai]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tian]。增值税扣缴义务发[fa]生时间为纳税人增[zeng]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签订合同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e]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shi]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wei]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政府收回土地,纳税[shui]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qian]订后的七日内。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律[lv]分析:经批[pi]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fang]屋使用或[huo]交付之次月起。8、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jian]: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
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专[zhuan]业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shi]间有关问题[ti]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ru]入账。你单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结算,收取货款当天(11月1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记销售收入,在12月初进[jin]行申报纳税(交税)。如你单位在收货款前开出发票[piao],则以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能做预收款处理。
增值税纳税义务[wu]发生时[shi]间
根据《中华[hua]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tiao]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shui]纳税义务[wu]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shou]款项或者取得[dei]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ju]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de]当天。根据《中华人民[min]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ing]第483号),《国务[wu]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