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分析/结论)
作者:关守财 发布时间:2023-03-26 15:26:51 点赞:次
四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近日,四川省税务局公布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表,该表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详细的附加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征收3%的税率;
2.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征收10%的税率;
3.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征收20%的税率;
4.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征收25%的税率;
5.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征收最新扶持标准的税率;
6.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征收35%的税率;
7.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征收45%的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所得
1.年应纳(汇)总(计)额不超过3000元者,申请税收优惠附加费;
2.年应纳(汇)总(计)额超过3000元至100000元者,按照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递增比例计算并缴纳附加费;
3.年应纳(汇)总(计)额超过100000元者,按照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递增比例计算并缴纳附加费,并按照“三七开”原则返还地方财政。
三、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费等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其他所得”,即除工资、薪金性质以外各种取得方式形成并在个人名下享有支配权益或所有权益而取得的各项固定或非固定报酬及有关款项。其他所得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式实行综合计算,并按照工资、薪金性质源泉扣缴方式和标准实行代扣代缴。
结语:
以上是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最新个人所得附加费率表内容。在实践中,纳入全球范围内高压力环境下调整自我标准,进一步提高对全民普遍性需求覆盖面,对于推进经济转型发展,应对全球化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当地税务局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