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期限(详细/解释)
作者:赵洵 发布时间:2023-03-31 01:49:49 点赞:次
进项税抵扣期限
进项税抵扣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应税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后,按照预征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与销售货物、劳务或者出口货物累计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之间的差额,可以抵扣的一种方式。那么,进项税抵扣有哪些期限呢?
1.抵扣时限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单据后,在其所属纳税期内,将其作为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与本期应纳增值税相抵减。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在每个纳税期内进行进项税抵扣。
一般企业的纳税期为月度和季度两种形式。按月申报和按季申报都需要在每个纳税期内进行进项税抵扣。具体时间依据企业所属地区而定,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2.发票认证截止日期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企业必须持有法定有效发票方可进行进项抵扣。对于普通发票来说,一般要求认证截止日期不超过开票后180天;对于专用发票来说,则要求认证截止日期不超过开票后360天。
如果超过了认证截止日期,该张发票就无法再次使用进行进项抵扣了。
3.红字发票填开时限
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因为退货、换货等原因而产生了冲销已经开具的发票或者涉及到价款调整需要重新开具新的发票等情况下就会用到“红字发票”。
关于印发<财政部 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政[2016]36号)的补充通知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对于非正常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且已经开具了普通发票,需要更正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以及更正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并已经进行了信息化认证备案,在原销售方剩余有效期内可申请重开专用发票;反之则无法办理。
4.税务机关稽查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查处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视为放弃追究该案件行政处罚责任。
也就是说,在60天之内稽查结束并下达结果通知书,则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当前未被稽查范围内产品对应的进项抵扣权益;如未在60天内结束稽查,则暂停企业相关产品对应的进项抵扣权益,并由此导致给公司带来更多潜在风险。
结语
以上四种情况即为目前常见的涉及到进项抵扣时效性问题。希望通过本篇文章能够让大家更好地掌握各种情况下进项抵扣存在时间节点及注意事项,以避免因此导致自身不必要损失。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防范风险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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