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作者:蔡建才 发布时间:2022-03-23 09:35:57 点赞:次
1.新的出口退免税文件下发后,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场所及生产能力、应纳税款情况、进项税额情况、四小票进项税款抵扣情况、资金往来情况及涉税违规等有关事项。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2.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在同一市州的,由县(市、区)向市州局反映,由市州局统一协调解决;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在省内跨市州的,由市州局向省局反映,由省局统一协调解决;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跨省的,由省局负责协调,经督促仍未回函的,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出口货物函调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应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不得随意变动。
3.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4.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回函地国税机关回函的,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发函催办。
5.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第三章复函规程第十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括号。
6.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7.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纠错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明确了供货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条件。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8.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一、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怎么才能阐述
1.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2.对于存在上述第1至5项情形的,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括号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括号,并分析有关内容。第十一条基层分局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核实通知单》后,应指派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供货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查。
3.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退税部门在收到电子回函后,15日内仍未收到纸质回函的,应及时与出口货物供货方国税机关取得联系。
4.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报告》(见附件五)和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5.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6.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第二十条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7.第三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出口退税函调系统的操作流程进行管理。
8.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
9.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第十三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10.供货企业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11.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所用纸质函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出口企业或非国税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12.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13.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二、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要怎样总述
1.第八条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基层国税分局(所、科以下简称基层分局)负责回函的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3.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的使用;纸质来函的登记和传递;发函、催函、回函的处理;本辖区函调工作的调查、协调、资料的归档整理等工作。知》(国税发〔2006〕165号)废止。
4.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第十一条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5.第十六条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
6.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出口企业及出口供货企业。第九条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第四章其他第十七条出口退税函调系统在试运行阶段,发函必须采取纸质函与电子函使用;在函调系统正式运行后,不再邮寄纸质发函、延期函以及催办函。
7.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的;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8.第十八条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第十九条省局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作为出口货物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函调系统中《核实函接受及复函份数考核表》(见附件七)进行。